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时间:2025-04-19 11:03:48 工作报告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报告的作用愈加显著,内容形式也多种多样。实际上,撰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复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供参考与学习,欢迎大家阅读。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1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2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3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况

  20xx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xx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达到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xx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情况

  (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xx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要安全”的安全观,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具体表现为:

  1、船员值班疏忽,没有谨慎驾驶

  船员值班疏忽和没有谨慎驾驶,最容易造成事故,主要表现为船舶航行中t望疏忽,及发现船舶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继续冒险航行等。如8月4日,“浙温货0171”船与“永渔5906”船碰撞事故,主要原因就是“浙温货0171”船航行中,船员t望疏忽,在碰撞前一直没有发现对方船所导致的。8月23日,“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其触礁的直接原因就是船长发现舵机存在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检查,而继续冒险航行所致的。

  2、船员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操作不当

  船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没有根据船舶自身操作性能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终酿成事故。如10月24日“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船长在过通航孔前没有使用良好船艺,结合船舶自身性能和当时水域情况,提早调整船位有直接的关系。另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在船舶触礁后,经检查,发现仅首尖舱进水,船长在没有判断船舶当时是否存在沉没危险和滩涂陡峭情况下,就采取全速冲滩,是导致船舶沉没,损失扩大的原因。

  3、桥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辖区水域桥梁不当增多,个别桥梁业主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对桥涵标的维护存在疏忽,没有保证桥涵标正常发光,给船舶及早辨别通航孔带来一定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如“永港515”触损温州大桥桥墩事故,与大桥桥涵标没有正常发光也有因果关系。

  4、船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责任

  船公司在船舶安全生产中负有特殊的作用,由于船公司管理的疏忽,往往是船舶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如个别船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平时缺乏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不同程度上与船公司管理不善密切相联。

  (二)客观原因

  航行中发生意外机器故障,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如“静涛16”触礁沉没事故,与“静涛16”轮航行中船舶液压舵柱塞油缸底座发生断裂,导致舵机失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安全管理建议和对策

  针对我处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为今后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我们认为,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发,狠抓源头管理,通过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船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或方法,全面消除各种事故隐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

  船员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是首要任务。目前由于船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航海技能等,经常出现值班疏忽、冒险航行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象。因此,加强船员法制安全教育和操纵等技能训练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船员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1、各航运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使广大船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以提高船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船员后续教育工作,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教育中要注重对船员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应急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2、在今后的船员培训工作中,要注重对船员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船员及早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船员应急驾驶技能的培训。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船公司开展船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防止船公司搞形式或走过场。

  4、严格执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船员或有违法行为船员的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强运砂船管理

  今年辖区运砂船事故只占事故船舶总数的17%,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往年的`死人事故基本有运砂船导致,今年辖区保持零死亡的良好势态,与加大运砂船管理密切相关,因此,继续加大运砂船管理尤其重要。管理中,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管理新方法,同时,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1、船公司和船东在选择船员时要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适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安排值班船员,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等原因产生船员值班疏忽。

  2、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温州海事局《关于要求小型船舶从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的通知》文件,要求船员在航行、作业时穿着救生衣,以提升船员自我保护能力。

  3、船舶须途经复杂航段时,如施工水域和存在较大风浪水域等,驾驶员不要擅自冒险航行,特别是夜间,驾驶员首先应详细了解航道情况,以便提早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还要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4、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采用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打击运砂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运砂船,要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砂石开采公司继续实行对违法给予运砂船装载,造成运砂船超载的挖砂船采取相应的措施。

  5、要充分利用相关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链网工程”,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以船公司、砂石码头和开采公司等源头管理为重点,同时在运砂船运输生产的其他各环节上,也予以严打和施压,以全面杜绝运砂船违法、违章行为。

  (三)改善通航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辖区航道复杂,桥梁多,航道综合治理措施没有与港口航运业发展同步进行,加上个别业主单位对桥涵标维护存在疏忽,因此,辖区通航环境不容乐观。为此,就如何改善辖区通航环境,建议如下:

  1、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航道综合规划和治理,改善港口通航环境。

  2、各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两防”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桥区和施工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助航标志处于正常状态。

  3、在目前情况下,相关部门或船舶代理单位应提高服务质量,应主动向外籍港船舶提供咨询服务。

  4、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重要时段要派人实施连续职守,同时,各单位要配置相关的宣传器材,加强对过往船舶的宣传和指挥。

  5、做好巡查工作,对违章抛锚和挖砂船非法采砂等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进一步维护好辖区的通航环境。

  (四)严格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航行中,因船舶机械等设备意外故障而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严格按规定做好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之一。因此广大船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仔细做好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开航前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纠正,不得存在半点侥幸心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五)加大对船公司行业管理

  目前许多船公司以挂靠经营为主,公司对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船员配备情况了解甚少,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无法压束船舶各种活动,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的行业管理,同时海事机构也要加强对船公司监督检查,以帮助公司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全面予以落实,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4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

  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5

  一、钻孔灌注桩事故原因分析

  钻孔灌注桩事故:一是发生在施工(钻孔、灌注砼)过程中;二是成桩后试验检测发现缺陷桩(离析、蜂窝、孔洞、夹泥)、断桩(全断面夹泥、孔洞)。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其原因,除地质条件、施工技术水平外,主要是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因为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钻孔灌注桩的成败。

  (一)钻孔施工中的事故

  桥梁工程中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对不同的地质应选择相应的钻机。对第四纪河床冲击层(砂土、黏性土、黄土、淤泥),一般采用回旋钻机;对坡积层。河床砂砾石层一般采用冲击(或冲抓)钻机;对复杂的地质条件(砂砾石胶结坚硬),含大块孤石的砂土层互层,采用冲击钻与回旋钻配合钻孔,或采用地质岩芯钻机。

  钻孔过程中的停钻事故,通常是选用的钻机不适应复杂的地层所致:(1)某大桥河床上层为淤积土及细砂层,下层为砂砾石层,且胶结坚硬,进场的工程潜水钻机(回旋钻),钻进淤积土、细砂层后,对胶结坚硬的砂砾石层钻进困难。每班8h只能钻进20-30cm,遇到大块孤石,回旋钻更是无能为力,导致停钻。停钻一个月后,才引进冲击钻机配合冲抓锥进行钻孔,但钻进速度很慢,经常损坏钻头、修补,每班进尺不超过1m。(2)在河床砂砾石地层中采用冲抓钻钻孔时,虽然锥抓出比钻孔半径大的孤石,但大孤石不一定正处于孔中心位置,有时大孤石一部分嵌在孔壁内,冲抓钻就无能为力了。只能改用十字头冲击锥将大孤石打碎,再用冲抓锥钻。

  采用冲击、冲抓锥钻孔常见的事故及处理办法有:

  (1)在冲抓锥钻孔过程中,当砂卵石、碎石掉进冲抓锥身内,将内外套或滑轮卡住,使锥头不能闭合、张开而停钻,修理抓锥头继续钻孔。

  (2)用冲击锥抓冲孔时,由于钢丝绳断裂、冲击锥头掉进孔底,如没有塌孔,用铁钩进行打捞,更换钢丝绳后,再进行冲击钻孔。

  (3)在冲孔过程中,当发生塌孔时,泥土将锥头掩埋,不能提升锥头,如果塌孔不严重,先用高压射水法将孔内泥浆冲出,或用清水循环将泥浆抽出,再用钢丝绳起吊锥头,可以继续进行冲击钻孔。

  (二)灌注水下砼施工中的事故

  灌注水下砼是钻孔灌注桩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必须做好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灌注水下砼要求必须连续、迅速在砼初凝之前的限定时间内一次灌成。

  在灌注砼的过程中发生停灌,造成“缺陷桩”、“断桩”事故的原因有:

  1.孔底沉淤厚度大。

  (1)在施工中,由于缺少清淤设备,特别是采用冲击(抓)钻机成孔,经常发生清孔不彻底,沉淤厚度大于允许值。某大桥钻孔灌注桩为摩擦嵌岩桩(承受桩底反力),桩长16m,桩径1.5m,沉淤厚度最大达70cm,成桩后经超声波检测不合格,需进行加固处理。

  (2)如果清孔不彻底(未用清水换泥浆循环),不公沉淤厚度大,而且钻孔内泥浆太稠,在灌注砼时,展管外的反压力增大,当导管偏离中心靠了孔壁一侧,灌注的砼上翻过程中可能有稠泥浆卷入砼中,造成夹泥层,发生“缺陷桩”或“断桩”事故。

  (3)孔底沉淤厚度太厚(>20cm),在灌注第一盘1:2的水泥砂浆时,由于泥浆反压力大,泥浆卷放砂浆,孔底灌注砼质量差。对摩擦嵌岩桩将导致“缺陷桩”事故。

  2.导管不能“封口”(闭气)。

  3.导管漏水。

  4.导管人砼的深度问题。在砼灌注过程中,应定时测量孔内砼顶面高程,以控制导管在砼中的埋深,一般要求导管埋深2~6m,对于长桩(>30m),在灌注桩的下部时,导管埋深大些(4~5m,不超过6m),还要考虑到起吊能力;在灌注桩的上部时,逐渐减小埋管深度,但埋深不得小于2m。

  (1)导管埋深过大问题。当导管埋深过大(>6m),达到8~10米,导管提升困难,甚至不能提升导管(导管外埋深的砼将导管卡死),导致砼停灌(断桩)事故。某大桥钻孔灌注桩长49m,在灌注桩的下部(约30m)时,砼灌注很顺利,由于施工技术人员思想麻痹,擅离工作岗位(无人测量导管深度),当导管埋深约9m,现场只有5吨电动葫芦不能起吊导管(备用的'16吨汽车吊不能进场)。待手忙脚乱想法仍不能提升导管,耽误灌注砼半个小时后,工人继续灌注砼至导管埋深约xx米时,部分砼已发生初凝或终凝,不得不停灌,导至断桩事故。采用旋喷防渗帷幕桩,人工开挖至断桩部位,浆水抽干,人工浇筑砼,振动器捣密实,完成接桩。

  (2)导管埋深过小问题。在灌注砼过程中,砼灌注不顺畅,当砼充满导管和漏斗而不能灌注时,需要提升导管,并将导管上下蠕动,砼才能灌入(孔口能水),有时不小心将导管提升过大,使导管埋深小于2米,如果导管倾斜,孔内砼面以上的泥浆水可能反压或卷入砼中,形成夹泥层,导致“缺陷桩”的质量事故。

  (3)导管提高砼表面问题。某特大桥采用冲击钻成孔,在灌注砼3米深时,由于灌注砼不顺畅,在提升导管时不小心,将导管提升砼表面,导致砼停灌,提出钢筋笼,重新冲击已灌砼(3米深)至桩底,再灌注砼成桩。

  5.钢筋笼上浮问题。在灌注砼时(通常砼灌注不久),有时会发生钢筋笼上浮现象,有两种情况:

  (1)由于导管不居中或导管倾斜,法兰盘或吊导管的钢丝绳没有扎好,挂住钢筋笼,当提升导管时把钢筋笼提起。此时,可将导管下落一点,晃动导管,并将导管移向中心位置,使挂住的钢筋笼脱开,继续灌注砼。

  (2)对于摩擦嵌岩桩,由于桩长较短(3米),可以将导管提升,使导管埋深在1.5~2米,以减小砼上翻时的上浮力。

  6.砼的配合比及运输问题。钻孔灌注桩大多数是在水下进行砼灌注,砼配合比要求有良好的级配,水灰比大(塌落度18~22cm),砂率高,水泥用量多,保证灌注的砼有良好的和易性,足够的流动性。

  某大桥在灌注砼时,没有按设计配合比拌和砼,进场的粗骨料级配很差,粗骨料未按0.5~2cm、2~4cm分级,混合料以3~4cm为主(约占80%),且超粒径(>5cm)较多(>5%),砼拌和料采用机动小翻斗运输,河床砂石路不平,使砼离析严重,造成砼灌注不顺畅,经常要提升导管并使导管上下蠕动,才能灌注砼。一旦离析的砼进入导管,由于粗骨料堆积在一起而堵塞导管,导致停灌断桩的严重事故。

  7.灌注设备发生故障。灌注水下砼要求连续,快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施工中,如果施工准备工作较差,机械设备不配套,完成率低,又无备用设备,有可能因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延误砼灌注时间而导致停灌事故,常常有以下几种:

  (1)砼拌和机突然停转,又无备用拌和机及时代替,使砼拌和中断。某大桥准备2台拌和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当开灌不久,工作的拌和机故障而停止砼拌和,启动备用拌和机2个小时,在第一台故障拌和机未抢修好时,第二台拌和机又发生故障,砼拌和停止,导致砼停灌事故。

  (2)外线电路停电,又无备用发电机及时发电或者自备一台发电机而发生故障停电或者工地配电装置(盘)功率小,保险丝烧断造成断电,使砼拌和机、电动起吊设备停止工作。

  (3)吊车、卷扬机、电动葫芦等起吊设备突然发生故障,不能起吊砼料罐,和提升导管,某特大桥灌注钻孔桩水下砼一个小时,汽车吊突然发生故障,抢修2小时也未修好,导致砼停灌,拔出钢筋笼,重新冲击已灌砼(2米)至桩底,再灌注砼成桩。

  (4)起吊导管和砼料斗的钢丝绳断裂,工地现场又无备用的钢丝绳替换,导致砼停灌事故。

  (5)砼运输设备损坏,如砼输送泵阻塞,或机动翻斗发生故障,又无备用的运输设备代替,导致砼停灌事故。

  以上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待抢修、排除故障后,已延误(中断)砼连续灌注的时间,当砼停灌超过2小时,砼已发生初凝或终凝,不能继续进行砼灌注而造成停灌事故。

  8.断头桩及桩头砼不密实。水下灌注砼是依靠砼的灌注压力,从下到上自行灌满桩孔,使灌注的砼达到密实的质量要求。在灌注的砼接近桩头部位

  当灌注的砼面接近桩头

  发生“断头桩”或“桩头砼不密实”的质量事故,都需要进行开挖清理、凿除,采用人工立模浇筑砼“接桩”的处理方案,如果“接桩”在地下水位以上进行比较容易,如果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接桩,由于抽(排)水问题将给人工接桩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结论

  从以上钻孔灌注桩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原因,可以得出结论:

  1.在施工中应遵循“严格工艺、精心施工,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

  2.做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准备工作,既有完善的施工方案,又有完备的应急措施。

  3.施工中要保证机具设备完好,并有备用。

  4.施工组织严密,要求人员配齐,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做到分工合作、统一指挥、紧张有序、忙而不乱;还要责任到人,奖罚兑现。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6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对于事故分析报告的撰写变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故原因,从而制定更加有效的预防措施。

  1、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xx工厂

  事故时间:20xx年12月15日

  事故经过:当晚7点左右,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3名员工受伤,数十台机器被烧毁,损失惨重。

  2、事故原因分析

  (1)违规操作:据现场目击者称,事故当时是由于一名员工在操作机器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而是随意操作,导致机器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2)安全设施不全: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工厂的消防设施并不完善,灭火器过期未更换,疏散通道被杂物堵塞,严重影响了事故的应急处理效率。

  (3)管理不善:工厂管理层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对违规操作也缺乏有效监督,从而造成了这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3、教训及改进措施

  (1)加强安全培训:工厂应提升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操作培训课程,确保员工清楚明白操作规程,并建立责任制度。

  (2)完善安全设施: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与维护,确保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设备完好有效,同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快速疏散员工。

  (3)加强管理监督:加强对员工违规操作的监督,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倡导安全第一的企业文化。

  4、结论

  通过对这起火灾事故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事故的发生往往并非偶然,而是与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有关。只有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加强相关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希望该报告能够成为我们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重要参考,使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5、致谢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我们要感谢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支持与配合我们工作的各方单位。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水平。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需要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原因分析、教训及改进措施、结论和致谢等内容,这些内容具体细致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和推动安全管理改进的措施,为相关部门提供了重要参考。希望每个行业都能够重视事故分析报告的撰写,以期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7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复工复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xx长饮用水有限公司、市口岸客运总站4家,共有在岗人数193人;将复工复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有市全民体育健身中心、市xx氧气乙炔供应站、华峰酒店有限公司、市xx商务宾馆有限公司4家,初定在岗人数共31人;复工复产和将复工复产单位共占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的'11.27%。

  二、存在的隐患风险

  (一)重生产轻安全。企业复产复工期间,员工返岗、生产繁忙、物流密集,各类火灾风险交织叠加,一些企业为扩大产能或转产可能降低消防投入、放松安全管理,抢工期、赶进度,甚至违规操作、带险运营,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二)违规用火用电。初春季节,乍暖还寒,有的企业可能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陈旧线路更新不及时,极易造成电力超负荷运行过热而引发火灾。同时,违规吸烟、动用电焊气焊、使用酒精消毒等也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如兴盛氧气乙炔供应站储存灌装易燃易爆气体,危险系数高,一旦遇有电火花或明火极易造成爆炸并引发火灾。

  (三)堵塞疏散通道。生产作业中,货物、杂物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乱堆乱放,如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生产原料及半成品和成品流动堆放,体量大且散乱,极易给人员应急疏散逃生时带来严重影响。

  三、采取的措施

  (一)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复工复产风险研判。对已复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再评估,找准薄弱环节,补强安全措施。分类梳理风险管控清单,科学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分时分批有序推进。抓好正在和即将恢复生产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指导清单,科学精准管控。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动态掌握企业复产复工计划和运行情况,全面摸底统计,精准研判分析,采取远程指导和实地服务相结合方式,指导复产复工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指导。采取视频约谈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指导企业对电气线路、用电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加强新入职、新换岗员工培训演练,严格落实领导带班、重点岗位值班值守和防火检查巡查等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风险、不具备复产复工消防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复工。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企业公告栏、过道等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滚动播放安全提示,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并结合打通“生命通道”治理行动要求,组织全市乡镇(街)和各相关单位开展专题培训,设置张贴警示牌和海报、划定标线标识、清除障碍物,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持续跟进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从严从细从实开展检查服务指导,全力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前。

叉车侧翻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篇8

  一、事故概况

  20xx年xx月xx日,下午13:15分左右,在四方地金水铜冶炼厂风压机房,新建空压机座柱子混泥土浇灌施工,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漏电触人事件,受伤人庞发荣吃过中午饭后,准备施工,当他的手触到振动器联接电缆线时,被电当场击倒,此时工地上的施工人员立即将电源开关断开,庞发荣此时倒在地上已经昏迷,然后工人们立即将庞发荣抬到室外地上平躺,观察他的心脉跳动缓慢,立即对他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又组织车辆将庞发荣赶紧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过两个小时后清醒,在医院治疗6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二、事故分析

  1、通过6:11电触人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公司虽对施工队组员工进行过进场的安全生产教育,但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加之庞发荣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公司在安全管理自身存在缺陷,公司没有对施工现场配备指定专人和专职电工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操作监督和管理。

  2、质检安全部没有派出专职安全员到整个施工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组人员没有很好的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跟班作业不到,落实不到,对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以及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理解和传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理念,作为质检部门没有认真把“安全发展,预防第一”当首要任何来抓,没有履行好作为一个质检安全员的工作态度及责任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3、项目部:在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对平时工作细节疏忽大意,对队组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平时跟踪落实工作力度不够,没有认真把平时预见发生的事情,苗头处理在萌发状态,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队组长:作为施工队组长,缺乏安全生产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队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力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对一线员工安全管理教育落实不到位,联保互保、三不伤害不到位。

  三、总结及要求

  1、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管理者在工作中存在着安全生产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要求今后工作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知识意识,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同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

  3、质检部门必须经常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学习,对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联保互保自我防范意识要讲深讲透,必须跟踪管理。

  4、各个项目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每个工作点要增设专责监护人。

  5、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尤其是加强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事故处理建议:

  第一责任,安全质检部门对安全工作监促,落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罚杨富600元,刘发扬200元,李兴民200元,周兴红200元。

  第二责任: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罚300元。